一、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需在协议书中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
1.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2.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要求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约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5.2007《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
二、变更及变更估价
1.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变更估价原则: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变更程序及变更估价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3.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与关于风险调整的方法存在重叠,二者应一致。
四、合同价格形式
1.需确合同价款的性质是暂定价、可调价、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
2.应约定价款调整的依据、固定总价时的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系数、固定单价时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
3.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约定“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5.建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实际工程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实结算;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5%时按实调整;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价文件。
五、预付款
1.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要求“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中约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4.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六、工程款支付条款
1.计量原则应执行最新的计价规则,人工费及材料费
2.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比较齐全,可执行通用条款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中约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
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七、竣工结算
1.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3.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来源:结算管理部高兰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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